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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 引路人

发布日期:2021-07-26 09:40:49 来源:本站

“师徒”时代

    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职业岗位的确立,以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为界。2004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规范的教练员管理体制,教练员这一职业没有准确的定位,称谓也不统一。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缺少历史记载和研究,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情况已很难考究。1946年至1948年,华北解放区开办过汽车训练班,东北民主联军有过汽车学校。

    新中国成立后,几乎所有的私营运输车辆,都以公私合营的方式进行了产权改造,成为政府公务或国营运输企业用车。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上由交通部门负责。195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使得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行车管理有法可依,但没有涉及驾驶员的培训工作。

    从1955年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中,只能看到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方准驾车。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政府的文件中出现“机动车驾驶员”的称谓,但对于学习机动车驾驶的渠道、方法等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那时,学习驾驶汽车的方式是师傅带徒弟。拜师后,要经过“半年跟车压偏座,半年加水摇摇把,半年摸上转向盘,2年才出徒”的漫长过程。这些“师傅”可以说是我国汽车驾驶教练员的雏形,且这种传统师徒关系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

    上世纪60年代初,我国逐渐取消了职业驾驶员与非职业驾驶员的区分,1960年2月,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发布实施了《机动车管理办法》,首次出现了“教练人”这一称谓,但对“教练人”没有具体要求。

    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很多省份都开始组建交通技工学校,设立汽车驾驶专业,为当地的汽车运输公司培养专业驾驶员。但沿用的仍是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模式。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留校担任驾驶教学工作,师傅开始向教师转换。在技工学校,形成了实习教师、师傅共存的驾驶训练教师序列,这就是我国最初的汽车驾驶训练专业人员队伍。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对汽车驾驶员的需求逐渐增多,非运输企业公派学习汽车驾驶的市场形成。这一时期进行汽车驾驶教学的人员职业化水平越来越高,要求既有专业知识,又能排除汽车故障,专职汽车驾驶教练员的雏形开始显现并逐渐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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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专职汽车驾驶教练员的雏形开始显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政策鼓励私人购买汽车,驾驶员培训的需求增加,很多企业开始办驾驶培训学校并面向社会。1985年创建的北京市海淀区汽车驾驶学校,是我国最早一批面向社会培训的驾驶学校之一。

    198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了公安部门接管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自己举办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或委托专业运输企业和技工学校汽车驾驶专业办培训班进行驾驶员培训。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教练员”的称谓,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驾驶训练的人员开始发放“机动车驾驶教练证”。这是我国正式提出教练人员持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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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提出实行教练人员持证后的教练证。

    1990年,交通系统技工学校通用教材《汽车驾驶教练方法》一书问世,编入了驾驶教练的基本条件、驾驶技能的形成规律、汽车驾驶教练原则、汽车驾驶教练的常用方法。这本教练方法由于当时驾驶员培训的局限性,仅在少数交通系统技工学校汽车教练中使用,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在这之后,出现了一段公安、交通部门交叉管理时期,全国绝大多数技工学校驾驶专业逐渐取消。1995年原交通部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明确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由于交叉管理、职责不清,培训市场混乱无序,教员队伍的管理基本处于“真空”。

    1996年12月11日,我国第一本规范的汽车驾驶教员教材——《汽车驾驶教员培训教材》问世,改变了驾驶培训“以师带徒”的传统教学,驾驶培训的“师傅”终于有了在正式文件上认定的名称“汽车驾驶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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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第一本规范的汽车驾驶教员教材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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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的驾校。

确立教练员的行业地位

    2004年是一条分水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此告别了教官、教员、实习指导教师、师傅、老师等不一的称谓。

    2004年4月30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发布,明确了部门之间的分工。该《意见》一直作为汽车驾驶培训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汽车驾驶教练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培训教学起到关键作用。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培训的社会化,确立了汽车驾驶教练员这一职业的法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教练员”首次在国家法律中确定下来,教练员岗位和责任也有了法律依据。

    从2004年7月开始,行业主管部门开始研究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200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的发布实现了我国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新开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考培分离,驾培市场逐渐走向社会化。

2005年,原交通部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发布会。.jpg

2005年,原交通部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发布会。

    2007年开始,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始进行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此推动了机动车驾驶培训社会化及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练员证”制度于2016年废止,教练员的聘用由驾驶培训企业自主聘用。

    2011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施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确定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职业名称,职业定义为:利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向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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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实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为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企业教练员队伍的建设,规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教学,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修订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于2019年1月发布。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教练员从事的不仅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工作,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安全文明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传授者,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驾驶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任。

本文图片由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提供